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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了解了法的概念和作用等内容,也理解了法是需要在国家统治阶级发挥作用的,那么到底我们所说的法是指的什么内容?也就是说哪些是法呢?所以我们今天一起来了解新的内容——法的渊源。
一、概念:法的渊源并不是指法的来源、起源,而是指法表现出来的样子、形式,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法的非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
(一)非正式渊源:不具备明文规定的效力,不可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如习惯、判例、政策、法理。
(二)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依据的法,主要是制定法,如法律、行政法规等。(见下)
二、法的正式渊源。
(一)宪法: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解释:但是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所以宪法制定主体也可以说是人民)。
(二)法律:狭义上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定
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比如民法典、刑法、教育法等。
2.法律绝对保留(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等。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
四、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解释: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行政区需要)
2.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城乡、环境、历史文化)
3.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2)。
五、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自治权,所以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例:可以通过自制法规规定本辖区内少数民族可在本行政区域携带管制刀具出门等事项。
六、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有权直属机构(局、署)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七、经济特区法规——省级、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如厦门、深圳、汕头、珠海、海南等地
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同外国缔结签署的条约和共同遵守的习惯。
以上就是法的渊源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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