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0人公告,吉安人事考试网吉安华图更新发布吉安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事业单位报名时间,事业单位笔试,事业单位培训课程等,详情0796-828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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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办案工作需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主要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案件检察、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2.庭前准备以及开庭时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3.校对、印制、送达法律文书;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与案件检察、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能保守工作秘密,无不良记录;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标准;
4.限吉水县户籍(或配偶属吉水县户籍)和生源;
5.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文字功底,能熟练操作Word/WPS、Excel等办公软件;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治安拘留或被开除公职的;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办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在吉水县人民政府网、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官网、吉水检察微信公众号、吉水县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9日—16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无需交纳报名费用。
报名地点: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三楼政工科
报名咨询电话:0796-8683429
2.报名所需资料
报名者如实填写《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见附件,一式二份),报考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其他相关技能证书、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三张近期免冠同底彩色1寸照片。配偶属吉水县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吉水生源的还需提供高中或初中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和《计算机上机操作测试》两科,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公式中的单科成绩均为百分制)如下:考试总成绩=笔试合成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20%+计算机上机操作成绩30%)+面试成绩×50%,所有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1.笔试:报考比例。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需达到3:1的比例,未达到开考比例则相应调减招聘人数。《公共基础知识测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语言组织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计算机上机操作测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办公软件应用能力,考试不指定范围和教材。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笔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根据招聘人数按考生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末位同分者一并入闱。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素质。面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面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根据考生考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考试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考察:由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组成考察工作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考察,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
3.递补:因考生自愿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而出现的空缺额,按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进行递补(如考试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五)公示和聘用
对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吉水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正式予以聘用。
四、聘用人员管理
1.招聘人员全部为编制外聘用,与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2个月(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如发现招聘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能胜任本岗位的,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满进行综合考核,试用期间每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每月工资为2100元(另有伙食补贴),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等次发放绩效工资,另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等。
3.对聘用人员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一年一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4.聘用期间,如遇政策性清退,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聘用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但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除外;未获批准前,聘用人员不得自行离职。
本方案由吉水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8日